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合同法第一章第二节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2 07:27: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tb42">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第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易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权利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此外,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74条规定,应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如果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有偿和无偿合同变换会发生合同关系性质上的根本变化)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百考试题论坛
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该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3.从合同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七.本约与预约
1.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2.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称为预约。
3.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的义务。
八.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1.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订约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其特征表示为:
第一,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再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第二,此种合同之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第三,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独立享有权利,却不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不得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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