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合同法第四章第一节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5 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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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WM">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质量和数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
(六)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2.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3.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4.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一)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的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
(二)默示条款包括:
1.该条款是现实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某些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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