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合同法第三章第四节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5 00:08: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EEMM">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1.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3.在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双方已经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不可能再重新确认。除非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确授权一方可在某个时期内再次确认,否则,一方事后再提出确认,将构成违约。
二.关于交叉要约
1.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2.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尽管两个意思已经从客观上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合意的存在,且一方甚至可能行使要约的撤销权,这根本不能使合同成立。
三.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约
我国《合同法》第36、3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2.根据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2.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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