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8 2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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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gggaaa">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又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以后在国际上广泛传播,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众多国际组织的承认。也有一些国家将基于智力成果所获得的权利称作精神产权或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前,我国法学界曾采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而台湾省则把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仅国际公约所认可。
  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采集者退散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来源:考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
  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即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记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列“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节,其中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条明文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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