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问题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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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mar10">  一、什么是代位权
  某市有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5万余元,始终拖欠不缴。由于这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未能清缴。2002年5月,该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这家体育用品公司享有百货公司到期债权11万余元,但这家体育用品公司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稽查局便决定行使税收代位权。
  2002年6月,市国税局稽查局以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百货公司为被告,提起税收代位诉讼。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国税局稽查局的代位权。判被告百货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11万余元。4000多元的诉讼费用也由被告承担。
所谓代位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债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从而实现债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纳税人欠缴税款。
  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纳税人必须有对第三人债权的存在。
  4.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5.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也就是税收代位权诉讼的客体必须适当。
  三、什么是撤销权
  某个体户华某自己出资在临街建造一座二层门头房,经营铝合金装潢业务。该个体户也依法办理了个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但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800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2年2月,华某把门头房交给自己的弟弟打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12月份,共计欠缴税款8000元。
  2003年1月,华某将自己的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元欠税,华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便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
  所谓撤销权,就是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纳税人所作出的不正当处分其财产,从而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四、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客观条件必须是纳税人实施了有害税收债权实现的行为。
  主观条件是指,只有纳税人实施处分行为或者纳税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的,税务机关才能行使撤销权。
  五、在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无偿转让的行为必须已经成立,且实际造成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
  第二,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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