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参加人与管辖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8: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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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复议)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务机关未及进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必复议)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分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关注多选题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具体是指A纳税义务人、B扣缴义务人、C纳税担保人和D其他税务当事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一)注意国税系统垂直领导,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

  (二)地税系统省级税务机关受双重领导,对省地税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也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与地税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与地税局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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