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2 23: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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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dto" class="mar10">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 (了解)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在我国,制定是立法的主要方式。
2、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的渊源
法,是一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即是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的表现形式,不得以其相抵触。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其中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了解)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
法律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调整以下社会经济关系:
1、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工资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2、国有财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市场竞争关系
二、经济法的原则 (了解)
(一)、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统一的原则
(二)社会利益优先原则
(三)、权力制衡原则
(四)严格责任制原则。
三、经济法学科体系
经济法学科体系,是出于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及其对象所需,有学者按照实际需要各自安排的研究和教学内容体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其本质在于它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或称思想关系,人的意志归根结底是受客观物质条件制约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了解)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
(2)、企业。
(3)、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4)、公民。
企业内部机构也是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1)财产所有权。
(2)、经济管理权。
(3)、经营权。
(4)、分配权。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1)、物质性财产;(2)、非物质性财产;(3)经济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条件:
1、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其前提条件。
2、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人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特定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是法律拟制的“人”,而不是通常所说的自然造就的“人”。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种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之时,终于死亡之时。其特点是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律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于其终止之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不包括享有某些纯属由公民享有的人身权,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根本上说虽然是平等的,但不同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则有所差别。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剥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1、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民事权利能力相符,故不同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彼此有别。2、国家依法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给于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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