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措施的若干法律问题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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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mar10">  开篇案例
  某市一粮油食品公司2001年度将价值50万元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了公司职工,但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总额时没有将这笔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款项包括进去。
  2002年市国税局在对该公司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便作出限粮油公司应于两个月内补缴税款的决定,为防止税款不能按时入库,税务局责令粮油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经粮油公司联系协商,由该市另一烟酒公司作为担保,烟酒公司与税务局签订了《纳税担保书》。
  补税期满后,粮油公司因亏损严重,暂时无力缴纳所欠税款,税务机关便要求纳税担保人烟酒公司履行纳税担保义务,缴纳粮油食品公司所欠税款。烟酒公司履行了纳税担保义务后,向粮油食品公司追偿这笔其担保的税款,粮油食品公司负责人已更换,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给付,烟酒公司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粮油食品公司给付担保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烟酒公司与粮油食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粮油食品公司给付烟酒公司担保款项。
  一、纳税担保措施——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二、纳税担保措施——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三、纳税担保措施——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四、纳税担保措施——纳税保证金
  纳税保证金。税收征管法第42条规定,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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