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造价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1: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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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加入WTO后,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将全面走向市场,并接受国际惯例。重点围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如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铁路工程造价。
  关键词:铁路工程 造价管理 体制
  我国加入WTO一方面充分肯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另一方面又给中国的建设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市场经济巨轮以更快的速度前进。同时,也给我国各行各业已形成的各种既有体制格局带来了新的冲击和影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也在所难免。
  1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进行的对工程造价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和符合政策及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目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铁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编制问题
  过去,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铁路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是沿袭前苏联用定额来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即不同时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建设工程造价(估算、概算、预算)由不同阶段的定额(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确定。目前,概预算定额中仍采用"量"、"价"合一的方式,虽然价格可通过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差系数进行调整,但由于这种调价仍难以全面反映市场价格的实际,同时由于铁路定额编制时仅以大中型国有施工企业为样本,定额编制资料大部分来自施工一线,定额测定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近年来生产力迅速发展,定额水平相对滞后,工料机的消耗量已不能如实反映当前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因此,依此计算的工程建设成本存在业主盲目压价和承包商转包、分包获利两个空间。如在赣龙铁路项目招标中,一些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比设计概算低40%以上,虽然其中不乏竞争过于激烈,一些单位竟报出低于实际成本的价,而现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不合理性也可见一斑。以上问题造成投资商(业主)对目前定额形成一种成见,即定额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同时由于定额水平相对偏低,使得工程价格存在较大获利空间,吸引了一些企业从别的微利行业转型到建筑业上来,从而使新的施工企业不断增多,如此又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使得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资源不能得到合理配置。
  (2)现行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
  目前在铁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在投标报价方面采用的主要评标办法,是业主在设计概算的基础上下降一定幅度后作为标底,开标前不予公布,投标人根据概预算定额编标报价,再分别赋予业主标底和投标单位有效报价平均值权重进行复合,形成复合标底,在此基础上再下降一定幅度即为报价最佳点,与此相同者得满分,多降少降均按一定比例扣分。采用此种评标办法,片面强调了标底的作用,把施工企业投标竞争的主要力量集中在探测标底或评标办法之上,而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综合实力、降低施工成本,以及更有竞争力的报价参与竞标上。
  (3)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制度
  目前,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大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其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采取了严厉的管制,使得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很难取得成功,工程造价不能完全反映施工实际。
  2 WTO对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冲击和影晌
  WTO规则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各国市场准人问题,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等原则,要求各国以关税减让或进口承诺方式开放市场。这种市场准入将促使各国尽快纳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系统,并遵守国际经济活动规则,使过去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不得不被迫引进并遵循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真正市场化的工程价格形成机制,将成为建设市场最重要的机制,工程价格机制将通过价值规律来发挥作用,自发地调节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迫使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手段提高自身竞争能力。通过企业的发展与破产、转产或兼并,以维护建设市场的供需平衡,从而相对缓和建设市场的竞争局面,为建筑业实行产业内部结构调整提供机会。
  WTO对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冲击和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铁路工程定额定价问题
  目前,铁路工程概预算定额中采用"量""价"合一的半管制定价方式,这样今后很可能会被外国承包商认为与"公平贸易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相矛盾,将视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而引起争端。
  (2)铁路工程招投标的评标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标底的作用仅仅是业主对工程价格的预期估计,在招标中能起到辅助评标的作用,仅在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的限制条件中规定,若所有投标均大大超过招标人的预期,则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这里所说的"预期"就是招标人对工程价格的估计。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标底的规定中采取了国际惯例,即"隐示"招标人可以不编制标底,但也明示若编制标底,则应对其保密,并在评标时参考标底。国际竞争性招标对标底的放任态度,缘自于最低标中标原则,而保证最低标中标原则的实施,是靠完善的法制环境以及以承包商信誉至上为前提。我国招投标法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法制环境尚不完善,承包商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誉体系,违约事件屡禁不绝。针对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低于成本报价问题",即凡是低于成本的报价均被视为"废标",试图以此来禁止价格中的诈欺行为。但WTO规则中最经典的原则就是竞争性和元歧视性。竞争性即要求招标程序符合国际竞争性招标原则低价中标原则等;元歧视性即必须向全球承包商公开招标,不得设置歧视性评标定标程序,妨碍开放性。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还继续采用现行定额进行成本测算,所谓最低成本与工程实际成本还有很大差距,而"入世"后,我国工程价格水平将会随着国际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一方面,我国原有的人工费低的优势将会丧失;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的开放,可能会使工程材料及设备、工器具价格降低。若再加上先进的施工工艺、管理水平,外国承包商极有可能按其个别成本报出低于招标单位成本线的低价,若我们仍按现行成本计算办法不承认其低价,外国承包商可能会因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争端。
  3 "入世"后的应对措施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在"入世"之初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把冲击降到最低程度:
  (1)铁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真正做到"量"、"价"分离,使之成为工程消耗量的基准
  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准上,科学地确定工程消耗量,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标准。在定额体系上,鼓励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定额的优点在于方便投标报价和便于企业内部进行成本控制。企业定额的编制方式,在现阶段可在国家基本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力进行调整,至于企业定额是采取"量"、"价"合一,或是采取"量"、"价"分离,由企业自行决定。
  (2)改变招投标体制,全面推行低价中标的国际惯例
  在铁路工程招投标中,应全面推行低价中标的国际惯例,取消原招投标评标办法中的综合打分评标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其他商务资料,只要能满足工程要求就可参与评标,不再对其进行打分,以报价最低者中标。要全面推行低价中标的国际惯例,首先要完善法制环境,建立承包商信誉体系。完善法制环境是我们为贯彻招投标法,净化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想真正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就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招标投标仅是建设市场中工程建设任务交易的方式,其作用仅是为获得有竞争力的低价。重要的是,这种低价必须能确保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得到执行,否则,在交易中,业主虽获得了承包商的低价,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在工期、质量上都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业主得到的是劣质的建筑产品,因而加大了今后生产运营的成本,最终事与愿违。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价格形成的交易阶段,同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要重视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格监督。要实行严格的履约担保制度,使违约的承包商及任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得到处罚。当上述法制环境完善后,承包商就会约束自己的报价,不敢轻易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即使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要想方设法保质、保量、保工期地把工程干下来。这时,业主标底在招投标中就失去其主导作用,只起辅助性评标作用,各投标单位就可以依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如此一来,各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将不再是概算编制水平的竞争和社会关系的竞争,而是单价的竞争、成本的竞争和单位综合实力的竞争。承包商如想在竞争中占优势,就必须在树立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的同时,把精力放在"苦练内功"上,通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原材料消耗、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实行规模经济战略、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等一系列措施,使施工成本真正降下来。同时,招投标领域的一些腐败现象,也可以因此失去其滋生的温床,而得到根治。
  在标段划分上,应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多,应尽量减少标段划分,以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资金优势及管理优势。通过大型企业总包和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促进铁路建筑业的发展,力争在短期内培育出一批能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资金型、管理型和知识型的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
  (3)在工程价格体系中,建立市场经济计价模式
  应尽快在铁路建筑市场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订符合国际惯例的铁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时,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各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力自主报价,业主择优定标,以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形式使报价法定化。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况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据实变更索赔及调整支付。
  (4)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造价工程师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能否建立起应有的专业地位,体现着国家的法制化和专业化的管理程度。目前,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使工程造价管理从此有了独立的专业地位,工程咨询机构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参与造价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业主通过聘请造价咨询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有效地解决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业主的造价管理主体地位得到了可靠的技术保证。但分散在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仍在各自原来的岗位上工作,过分依赖于单位,一旦发生诸如提供虚假工程造价信息时,责任追查仍不明确,与此相对应,造价工程师在企业中尚无独立地位,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为此,建议今后应从法律上规范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中造价工程师的独立职能,明确其权利、义务,在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资质认证中加入企业应拥有从业造价工程师人数等硬性条件限制。同时,在设计资料、投标报价文件上,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预结算文件上,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章,否则一律无效。当发现造价工程师提供的工程造价文件有虚假和错误时,视情节轻重直接追究造价工程师本人责任,淡化单位的专业责任,并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风险保险制度,使造价工程师执业风险有顺畅的转移通道,以切实引起企业对造价工程师的重视,提高造价工程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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