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2009年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07 17:06: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青海省公安机关2009年
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一、考录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为切实加强我省藏区公安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公安警力,根据《青海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试行)》和《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批准,现面向全省(本省生源或本省院校毕业生及在青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公开考录公安机关特警和基层派出所民警14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9年公开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组织考核、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男性身高限170CM以上,女性限身高160CM以上,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裸眼视力4.8以上),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身体条件,并将体检项目和标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标准者,随时取消其资格。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公安特警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基层派出所民警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同时还需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见 2009年7月25日青海日报第3版)。每个职位报考人数不满5人,形不成竞争的,原则上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从优待警的决定精神,对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机关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和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在报考全省公安机关职位且符合报考条件的,笔试总成绩照顾5分。
  二、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09年8月5日—8月7日
  2、报名地点:报考各州公安机关职位的分别在各州人事局报名。
  3、报名手续:报考者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原件、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各1 份,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报考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
  4、考试时间: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9年8月29日—30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面试及所占成绩比例
  (一)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的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40%)、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的20%)。笔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60%。
  (二)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40%。
  四、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和标准》及测评实施规则组织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分为25周岁(含)以下组和25周岁以上组,凡2009年7月25日未满26周岁的人员一律视为25周岁。测评内容为:男、女4X10米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每项占体能测试总成绩的25%,体能素质测评各项低于最低评分标准的一律按0分计算。体能测评合计达不到60分的,予以淘汰。不足部分每个职位最多依次递补1人。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考生,按照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组织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不足部分按该职位的录用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七、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的具体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八、录用及录用后的待遇
  经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按照公务员对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的规定参加初任培训,培训期满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参加下一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确定的职务的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不合格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九、监督
  招考工作由公安部进行督考,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0971—8483188 省监察厅:0971—8482559
  省公安厅纪委:0971—8293203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971—8293046
  本公告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记过以上(大学期间)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它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承 诺 书

  本人自愿报考___________职位。现承诺,提交相关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身体条件和政审条件。若在今后检查中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身体条件和政审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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