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辅导:税款征收措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1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tb42" class="mar10">  滞纳金
  补缴和追征
  情形责任界定处理方式
  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计算错误税务机关在3年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到5年)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意加算利息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最新规定)
  纳税人少缴税款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核定纳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来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8)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税收保全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Ⅰ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Ⅱ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强制
  P161,注意和保全政策的区别。
  阻止出境
  未清税款不得出境!
  税款优先
  1.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行使。
  3.税收优先于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把会计从业加入收藏夹】★【更多资料请访问百考试题会计从业站



相关文章


2009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三章冲刺辅导(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考试辅导:票据结算讲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考试辅导:银行结算账户讲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辅导: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考试辅导:税款征收措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考试辅导:税务管理之发票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证考试辅导:税务登记范围讲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证考试辅导: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