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辅导:单位领导在会计工作中的地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13: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tb42" class="mar10">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7、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应用举例]
  2002年4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机械厂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1年10月,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将其女儿李丽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李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01年11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3)2001年1月6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将其女儿李丽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调动或者离职。
  (3)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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