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2:19 13:30: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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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佛人考办函[2009]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及驻禅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09〕130号)的精神,现将我市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省实行网上报名。报名考生均须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gdkszx.com.cn),并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等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9:00-12月25日17:00(补报名时间:2010年3月22日—3月26日)。在此时间区间内,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将开通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24小时不间断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市直和各区的考生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还须按工作属地原则再选择佛山市直或各区网上报名点,经过网上填表(简体字填写)和照片上传(近期彩色证件照片,文件容量不大于20K,与提交的照片须同版)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2、“报名确认”时间:佛山市报名确认时间定于2009年12月21日至25日(补确认时间:2010年3月22日—3月26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2:00—5:30时)
  3、“报名确认”地点:按工作属地原则,各区报名确认地点在各区人事局,市直单位报名确认地点在市人事考评办,地址:禅城区绿景一路26号三楼,联系电话:83874123)。市直和各区考生或单位(集体报名)持规定要求的“报考材料”到上述地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
  各区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工作,并将有关报名材料报送市人事考评办。
  (二)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的要求见附件。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18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19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0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方式及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实行滚动考试,3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5个科目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考部分科目(即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科)条件的考生,须在当年内通过2个科目(成绩不予滚动)。
  2、《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其余4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4、草稿纸由考点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二)考场设置
  主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其他事项
  (一)准考证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从“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下载及打印准考证,届时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赴考,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收费标准
  根据粤价[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区将考务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单位名称:代理佛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银行账号:2013021011932130030,开户银行:工行佛山分行营业部)。
  (三)考试用书
  需要订书的考生请自行联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人:蓝立明,电话:(020)37632888-2102、2101;谢翀,电话:(020)37630851;传真:(020)37630657。
  附件: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五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二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3.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3.“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5.“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6.“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7.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各地遇有港澳居民报名时,同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8.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条件中第1条第(7)款者还须提供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符合报考条件中第2条免考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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