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述与民事权利和责任公务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33: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性质(私法、市民社会的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依自然而出生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两个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居民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组织性、具有人格)和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2、法人的两个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
  3、法人的机关和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消灭的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 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和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和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3、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为。撤销权1年内有效)。
  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无权处分的行为。催告权1个月有效期)。
  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和期限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始期与终期)(条件必须为将来的事实,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被设定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仍然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客观上须有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一, 民事权利的性质与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二, 民事责任:种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本质(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诉讼时效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二, 诉讼时效期间:普通时效期间(2年),特别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品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最长时效期间(20年)三,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继续进行计算)(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中断(重新计算),延长四, 诉讼时效的效力(诉权消灭主义,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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