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姜堰市2010年公开招聘教师90名简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7:20 02: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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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2010年公开招聘教师简章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等文件精神,经姜堰市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招聘教师9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数额及报名条件

  (一)招聘岗位及数额(见附表)

  (二)报名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备符合相关学科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某一级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可报考本级及以下等级的相应学科岗位。

  3.2008、2009、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或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国家“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仅限本一,不含其独立学院)。

  4.姜堰市生源或姜堰市户籍。

  5.报考中学教师岗位的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中语文、高中数学、高中英语学科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仅限本一,不含其独立学院)。

  6.身体健康,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二、招聘程序和办法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坚持标准、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7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6∶00),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姜堰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上海路88号,市教育局一楼大厅内)。

  3.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信函、电话等方式报名)。

  4.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

  (1)能证明属于姜堰籍生源或姜堰户籍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

  5.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经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后,填写《姜堰市2010年招聘教师考试报名表》,每人限报一个教师岗位。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90元。

  (2)报考人员根据自身的条件,对照《简章》规定,自主选择报考学科类别,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改动。同时对报名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一经查实,即取消笔试、面试或聘用等资格。

  6.领取笔试准考证。报名人员于2010年7月8日下午3∶00~6∶00凭本人身份证到姜堰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笔试

  1.笔试于2010年7月10日举行。考试的具体日程安排、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笔试准考证》。

  2.笔试形式为闭卷,满分为100分。

  3.笔试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政治理论、教育政策法规、语文基础知识、写作能力和教师应知应会的常识。

  (三)面试及综合成绩评定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各学科招聘数额1∶2的比例确定面试资格,末位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面试,报考人数低于规定比例的按实际报考人数确定面试资格。

  面试采用说课及答辩的形式,满分为100分。其中计算机、音乐、美术、体育、幼教专业毕业生还须同时进行相关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见《面试准考证》。《面试准考证》于2010年7月16日下午3∶00~6∶00凭本人身份证到姜堰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领取。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之和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并在姜堰教育网、姜堰人才网上公布。

  (四)选岗资格确定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面试成绩60分以上的人员中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数额1∶1的比例确定选岗人员。如末位出现综合成绩并列,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在姜堰教育网、姜堰人才网进行实名公示,公示时间5~7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参加公开选岗。幼教专业必须体检合格方可取得选岗资格。选岗资格证于2010年7月28日下午3∶00~6∶00凭本人身份证到姜堰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领取。

  (五)公开选岗

  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分学科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岗,相同分数通过抽签决定选岗顺序,每人限选所报考学科的一个岗位,当场选定,不得变更。选岗必须由应聘者本人参加,任何人不得替代,空缺岗位不予替补。

  (六)聘用

  公开招录的教师实行聘用制。各招聘学校与聘用的毕业生在选岗现场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三、纪律与监督

  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条件、程序和标准,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发现立即取消考生的考试或聘用资格。招聘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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