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常见问题解答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01 02:10: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以下是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常见问题解答。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同时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本人转所申请一式两份,其中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合伙人或股东;

  (二)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三)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怎么办?

  答: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地方协会暂时保管。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地方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为12个月,代管期间超过12个月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撤销注册。

  由协会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应当及时办理转所手续。

  四、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何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答: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管理部门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被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应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五、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怎么办?

  答: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向地方协会申诉。

  地方协会收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诉后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地方协会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或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地方协会可在转所表中转出地方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后,直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出手续。

  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转所,按哪些程序办理?

  答: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转所的,受理的地方协会应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转所手续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一)在3份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二)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三)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章,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填写有关变更内容;

  (四)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2份转所申请表分别交转所申请人和转出机构保管。

  七、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按哪些程序办理?

  答:注册资产评估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的地方协会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1.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3.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其余材料交转所申请人转交转入地方协会,并将1份转所申请表交转出机构保管。

  (二)转入地方协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入手续,转入手续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1.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操作;

  3.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章,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填写有关变更内容;

  4.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1份转所申请表交转所申请人保管。

  八、申请设立资产评估过程中转所,按哪些程序办理?

  答:注册资产评估师从资产评估机构中转出发起设立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除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之外的转所申请材料,其中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本人填写“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受理的地方协会应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跨省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转出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申请人执加盖了转出地方协会转所专用章的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省级财政部门申办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资产评估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申办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加入的资产评估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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