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学习笔记法律责任(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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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mar10">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行为,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应用举例]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答案]×
  [解析]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应用举例]
  下列()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答案]AC
  [解析]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此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在其后果严重时,按照犯罪情节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罪(具体见教材50页)
  (2)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具体见教材50-51页)
  (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见教材51页)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请参见教材52页。(与偷税罪同)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敌意。
  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八)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应用举例]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恢复会计人员名誉、原有职位、级别。()
  [答案]√
  (九)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十)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罚,请参见教材58页。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作假的,上述行为的处罚,请参见教材58-59页。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处罚,请参见教材59页。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移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处罚,请参见教材60页。
  6、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用举例]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1998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乙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乙组织公司会计人员丙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1999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
  (1)A公司、乙、丙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A公司)并处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乙、丙)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乙、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甲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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