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8:59: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行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考试科目的答卷按无效处理:

①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②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③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① 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③ 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④ 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于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报本级考试管理机构,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违反考试报名等有关规定的;

(2)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3) 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4)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5) 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 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7) 擅自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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