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8:56: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武财会[2006]224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鄂财会发[2006]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一)组织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
  (二)工作程序
  1、按规定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表》(附件1),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对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所属单位可以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2、各区财政局对持证人员填写的《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表》审核确认后,以excel电子表格式填写《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市财政局办理登记事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区联网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将按签发机关分别由各区及市财政局直接办理。
  二、登记范围与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
  1、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市财政部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
  2、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折算培训时间的,以《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件3)为依据。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今后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市财政局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进行布置。
  (二)工作要求
  这次全市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人数多,工作量大,各区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提高认识,抓好宣传。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是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认真执行《会计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区财政局要广泛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的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告知广大会计人员。
  2、以人为本,做好服务。各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切实树立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的思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免费提供登记表格(有关表格可直接从武汉市财政局网站上下载)对于有些按规定不能进行登记的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争取理解和支持。
  3、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检查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现象发生。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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