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文丽:初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29: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负责拟订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40万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15万元、20万出资,丁方以专利技术25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4年。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1)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

(2)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通知全体股东于9月20日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乙、丙、丁三位同意,甲反对,因为有四分之三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甲公司部分款项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获利息收入3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甲乙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有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那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答案]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100万元的出资额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以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丁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违反了关于专利技术、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

(2)乙、丙、丁三方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资分别为实物和专利技术,公司法规定这些出资只能评估作价,章程中关于协议作价的规定与公司法不符。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的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少于4年的规定不合法,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1)丁股东出资不足,应限期补足出资,其他以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①公司股东会议事项规则错误,应在召开股东会15天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②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错误。因为乙、丙、丁三位股东只持有公司60%的表决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司股东会对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规定。

(3)丁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任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4)甲私自将公司款项私存,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

(5)甲、乙合谋设立两套账,第一年不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行为违法。

①法律规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②甲、乙违反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责令更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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