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会计初级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资料(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公司法部分内容的主观题

  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内容主要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以外,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者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设立公司的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以后予以纠正。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以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设立了董事会。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差额。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这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出资,这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规定由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答]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有关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本题中却规定临时股东会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者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解答]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这和其他后加入的股东没有关系,同时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差额的说法不够准确,因为其他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4)光中公司的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解答]光中公司的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同意增资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仅占表决权总数的58.3%,并未达到2/3的规定。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所以光中公司应该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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