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串讲资料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7: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考点一:有关婚姻、收养、监护不能适用《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手写图示041-01
  举例:A向B发传真定货,但该传真没有价格条件,因此A向B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B向A发出了传真,价格确定为100万,B向A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A又向B发出传真。把价格由100万元变更为10万元,这里A对B 发出的传真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因此该传真属于新要约,B向A发出传真表示同意该价格,该传真属于B作出的承诺。
  考点二: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
  考点三:实际履行原则
手写图示041-02
  举例:A和B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来订立合同,但在对方签字盖章之前。A向B发货并且B也接受了该货物,根据实际履行原则,该合同是成立的。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考点一:无效合同
  考点二:可撤销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一,可撤销的合同本质上属于无效的合同,只要被撤销视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开始无效。
  第二,撤销权的时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考点三:效力待定合同
手写图示041-03
  例如:甲授权A买设备,授权书约定的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如果A超过了代理权,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且乙知道甲对其授权的限制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乙作为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如果经过甲追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甲不追认的,合同无效,如果甲不愿意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考点四: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考点五: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考点六: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考点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考点二:抗辩权的行使
手写图示041-04
  例如:A、B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A在4月1日前向B发货,但A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济状况恶化时,可以在4月1日时终止履行合同并且及时通知B,B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A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B不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A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B,通知自到达对方时解除。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手写图示041-05
  例如:A、B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买卖合同,A向B发货,B 是债务人,A是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B应当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如果B到期未支付货款并怠于行使对C的到期债权,A对C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B主动放弃对D的到期债权,A可以行使撤销权,注意撤销权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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