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训练系列题目讲评集锦(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3: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选择题部分

1、出卖人北京的甲公司与广州的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一玻璃买卖合同,约定在甲公司的位于武汉一个生产车间交付货物。后因甲公司不交付货物被乙公司起诉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请问该案的管辖法院所在地是:【 】

A. 北京
B. 上海
C. 广州
D. 武汉

【土生阿耿讲评】做任何题目时都应改考虑一下这道题目考查的教材上哪方面的知识点,很明显,通过审题,我们发现这道题目考查的是第一章法与经济法概述中的第三节经济法的实施中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中的诉讼方式中的管辖中的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中的一个情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纠纷的被告一方住所地是在北京;合同履行地是在武汉,所以答案应该是AD.
一些网友选择对了并且说出了理由,说明这个知识点掌握的比较扎实了,但也有一部分网友没有选择正确,但这不要紧,只要讲评以后您能够从中受益并且从此掌握了这个知识点并学会判断就好了,怕的是真正考试时还没弄清楚:)
这道题目也可直接出题:“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是【】”。依此类推,教材上讲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济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的种情形(合同、不动产、票据、侵权)和行政案件尤其是经复议的案件管辖法院,一定要切记各自的管辖法院。考试可能会以选择题或者判断题的形式出现。

2、下列属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有: 【 】
A. 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B. 依法奖惩职工
C. 决定企业各项计划
D. 审查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

【土生阿耿讲评】这道题目考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问题。只要把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记住了,应该是比较简单的选择题,答案是D。在掌握这道题目所包涵的知识点时,应该把它与厂长的职权区别开来,题目中ABC都是厂长的职权。
个别网友选择了A,其实那是厂长的职权。事实上,只要考生掌握注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行使民主管理的形式,不是权力机关——权力机关是厂长),那么你就会发现决定惬意行政机构的设置属于一项权力,不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来行使,再说,我个人经常在面授班提到,选择题解答时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慎选A”原则,你如果在感觉A可能正确而不是一定正确的时候,千万要谨慎考虑,因为命题者往往喜欢把A制作为迷惑选择项目。
另外,根据触类旁通原则,大家可以把相关知识点也一并作为选择题记住。比如,考试有可能出现“下列属于厂长职权的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 【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或者义务”、“监督制度”等也有可能考查一些知识点。

3、下列属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或者作为破产债权处理的是: 【 】
A.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
B. 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C. 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D. 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其清偿债务的代偿额

【土生阿耿讲评】这道题目考查的是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确定问题。这是破产法律中的重点和难点。只要把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确定注意的问题掌握了,这道题目就轻松解答正确了,答案应该是ABD。根据我国《破产法》,C不属于破产债权。另外,考试还有可能出现类似题目,尤其要记住破产财产的范围(去年考过一道题目,考查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下列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是【】”、“下列属于破产财产的是【】”、“破产债权是【】”等等。另外,还要注意准备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出现简答题的可能性(无非就是确认或者小型计算)。当然,破产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还要掌握,比如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随在的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破产抵消权问题以及破产清偿顺序问题。记住了以上关于破产法的知识点,考试出现破产法的题目,你就都不会感觉有什么障碍了:)——破产法是当前立法机关急切关注的待修改法律,法学界讨论也很热门,考生应该特别注意!

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
利出资
B.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C.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应该根据我国《企业所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
所得税
D. 国家机关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但商业银
行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土生阿耿讲评】这道题考查的时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相关问题。去年考试的单选题也出了一道类似题目,但主要考察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我昨天命制的这道选择题是综合考察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登记、纳税义务以及投资人要求。考生在掌握本节时可以把相关知识点一并掌握,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不是法人)、名称当中不能出现“有限”等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解散的4种情形、清算顺序及5年债务存续期间等。就本题而言,A是正确的,因为出资方式可以多样化,但劳务、信用是不能作为出资的(严格记住教材上关于出资的方式);B是错误的,因为签发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生证明”——没出生怎么能从事民商事活动呢?;C是错误的,因为自2000年起,个人独资企业应该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只要掌握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这个选择项也可青松排除);D更错误,不管是国家公务员还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都不得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今年注意本节还可能出题,只要把刚才我列举得上面几个知识点掌握了,我想应付本节得所有题目应该不成问题:)

5、下列合伙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是 【 】
A. 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B. 法人企业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C. 采用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D.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土生阿耿讲评】 这道题目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法只适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自然人合伙,不适用法人型联营,更不适用在其他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伙组织,比如在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医疗诊所,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在财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等,当然也不适用契约型合伙。可见,这个题目的答案只能是D.
关于“合伙企业法”这一节,以下几个要点必须同时掌握: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求(记住禁止开办合伙企业的人)
(3)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权利、协商一致后的劳务出资)
(4)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当初的投资、后来的收益)
(5)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对内转让只需通知无需同意;对外转让既要通知也要同意)
(6)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一致同意的情形
(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谁执行谁代表”原则、与债务清偿关系)
(8)入伙与退伙规则(尤其是几种退伙的情形)
(9)合伙企业的清算及注销登记(记住清算顺序、5年债务存续期间)
注意本节可能出现简答题。只要触类旁通,不管出什么题目,你总会迎刃而解、得心应手。——因为我会了,还有什么可以让我做不对呢?
“任尔东西南北风,咬定青山不放松”——努力吧,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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