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二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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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掌握的问题:
1.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并且对比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的部用(劳务);
2. 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3.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4. 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5.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7. 新合伙人入伙、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内容提要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⑶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1)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为名称,要求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 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例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式)
⑴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⑵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指所明确的部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介不能以“劳务”出资。
例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
①不得擅自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
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产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④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甲聘用已管理企业事物,同时对已的职权给予限制,凡已签定合同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须经,甲同意,某日已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签定了一份2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合同的处理方法是:(A)
A:该合同有效给甲造成的损失由已来承担
B:该合同无效由已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可撤消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