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重点导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09: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大纲


  (一)掌握破产界限

  (二)掌握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职权与决议

  (三)掌握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四)掌握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五)熟悉和解整顿的提出、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六)熟悉别除权、抵销权和撤销权

  (七)熟悉和解整顿的进行与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

  (八)了解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二、本章历年考点

  1.取回权的行使(03年单选)

  2.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2003年单选)

  3.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2003年单选、03年简答)

  4.破产财产的保全(2004年单选、05年多选)

  5.清算组的成立时间(2004年单选)

  6.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2004年单选、05年多选)

  7.清算组的职责(2005年单选)

  8.破产程序中可以上诉的情形(2005年单选)

  9.破产债权的范围(2003年多选、05年简答)

  10.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004年多选)

  11.破产财产的范围(2004年多选、03年简答)

  12.整顿方案内容(2005年多选)

  13.破产公告的内容(2005年多选)

  14.和解协议的效力(03、05年判断)

  15.撤销权的期限(05年简答)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及其要点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3.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

  4.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三、破产开始的法律效力(重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四、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组执行。

  (2)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3)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制度

  (1)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重点)

  (1)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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