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结构调整中规避债务的形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11: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当前经济生活中大家最关心和议论最集中的难题,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陷于不同程度的困境。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主要是长期以来“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过于严重,这也是调整结构的要害所在,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出路。除兼并和转产外,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和破产也势在必行。然而,在企业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也有极少数企业利用种种手段对抗法律、规避债务,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下文介绍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中规避债务的三种形式。




  假破产真逃债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不少地方利用假破产的形式来规避债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轰动一时的永安市第一塑料厂破产案即属此例,这是一起在全国法院系统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典型案例。福建省永安市第一塑料厂在1996年5月9日和13日,先后两次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交了市经委同意破产的批文。永安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厂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条件,决定受理此案,并于 5月15日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永安市经委遂于同年10月18日向市工商局申请开办永安市塑料厂,接收了原厂职工 697名,利用原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12月20日,永安市法院认定该厂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其余额已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裁定57位债权人的债权及拖欠的税款不再清偿,并宣布破产程序终结。


  去年3月27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909期,以《永安市第一塑料厂假破产真废债 57家债权人的3800多万元资金大部分受损》为题刊登了此事。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要求福建高院了解情况,福建高院即通知三明市中级法院审查此案,事情终于水落石出,问题的关键是永安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国发(1994)59号文件。永安市不是国家规定的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不能适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永安市法院套用该文件,将资产所得2100万元优先安置职工,属适用法律不当。 4月16日,永安市政府作出《关于纠正永安市第一塑料厂破产的决定》,决定撤销永安市塑料厂,恢复永安市第一塑料厂,此案终得纠正。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不适当适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来处理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破产案,且没有做到厂关人走,破产是假,逃债是真。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使法院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不少企业 没有达到破产的目的,且逃避了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和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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