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第十七章学习辅导(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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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没有补价的情况下,由于换入资产与换出的持有目的是一样的,改变的只是持有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所以认定为盈利过程没有实现,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

(1)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下,直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在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仍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期末再按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在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减值损失,该减值损失应当根据换出资产的性质来确定其归属。如果换出资产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可计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如果换出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则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4)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涉及的是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则有关增值税应分别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涉及的是固定资产,则有关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除增殖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同样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可以根据资产计价原则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支付补价的情形。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支付补价时,其核算原则与没有发生补价的情形是一样的,只需在确定入账金额时考虑补价因素。具体有以下几点:如果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则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则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收到补价的情形。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时,通常将相当于补价的部分认定为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相应地确认收益。

交易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或: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 确认的收益

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则按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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