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新问题----股权分置会计处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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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处理
1.处理原则
2005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未作规定)。
(1)非流通股股东(下称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对价,单独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反映企业取得的流通权的成本,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的比例予以结转。期末,“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独反映。
(2)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的权证的价值,单独设置“应付权证”科目,期末,“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2.具体账务处理
在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中,现金、送股、缩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派发股票股利对价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时,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拥有乙公司60%的股权。为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流通股股东现金1000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股权分置流通权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下同)。
[例2]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拥有乙公司60%的股权。为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采取送股方式取得流通权,送股后,甲公司的持股比例由60%下降为52%。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日,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0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股权分置流通权 1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略)(14000×8%)1120
(注:假设原总股份为10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600万股,流通股400万股,按10送4送股,则增加160万股(400×4/10),则总股份增加到1160万股,非流通股持股比例=600/1160≈52%)
(3)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①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发行的认购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备查登记簿中应同时注销相关认购权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