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35: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就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条 管理层有责任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可能导致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和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的存在和披露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所有已知关联方名称的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完整性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复核以前年度工作底稿,确认已识别的关联方名称;

  (二)复核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程序;

  (三)询问治理层和关键管理人员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四)复核投资者记录以确定主要投资者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从股权登记机构获取主要投资者的名单;

  (五)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记录;

  (六)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所知悉的其他关联方;

  (七)复核被审计单位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并对其他重要的关联方交易保持警惕。

  第十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关联方交易授权和记录相关的控制活动的适当性。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显得异常的交易保持警惕,考虑是否存在以前尚未识别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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