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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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 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四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定。其中,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参加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

第十条 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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