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出现“善意”相对第三人的章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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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出现“善意”相对第三人的章节】
第1章: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
第2章: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P26);
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P38)。
第8章:
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损害,并且人知道该情形的(恶意),该行为可撤销;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该行为不可撤销(P223);
②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P219)。
第12章:
①如果持票人善意地“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善意”地“对价”取得票据权利,则可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100%的权利,不受前手“牵连”)。(P353)
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不能对其抗辩(P353)。

【本书中的“权”】
一、破产法中的几个“权”(主要集中在第6章)
撤销权(P171):破产法中的撤销权:(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案件受理前6月至破产宣告日的5项行为:①隐藏、私分、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③对原来没有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指受理时还没有到期),⑤放弃自己的债权,指积极方式放弃。如以消极方式不行使权利,导致债权诉讼时效已过,则不宜恢复债权(有证明双方恶意串通外)
【链接】民法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仅此1处)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合同法中的撤销权(P223):适用对象: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①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恶),(破产法:积极放弃债权才算)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破产法:不管受让人知道不知道)
A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须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中对隐藏、私分、担保、提前清偿没有规定。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的灭失。
P23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清偿,如果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受害人可据《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申请法院撤销。(理解:相当于是明显不合同低价转让财产)
③可撤销合同:(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灭失。(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④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⑤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都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消灭时效从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算。这与民法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类似: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日起算。★民法中的撤销时效最特别,以“行为成立”起算。
【撤销链接】
P231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其他债务履行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受损的债权人可要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P229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保证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销权的行使期间
(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2)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自行为成立起1年内行使。
②《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自人民法院从受理破产案件之日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时的期间内,发生的法定行为,清算组可以行使撤销权。
③可撤销的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④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和5年,其中1年自债权人知道之日起计算;5年是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的5年。
▲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的民事行为天生有“硬伤”,因此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存在一定的“软伤”,只是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国证监会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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