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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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4)
(六)企业依法受国家监督

(1)企业在发生经营方式及产权变动时,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企业应接受国家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企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内容:

1、在消费性资金使用上,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修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档装修。企业平均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比例或企业工资总额计划。

2、在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上,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3、在对外投资上,企业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4、在与关联企业往来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开支等,要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5、在购销活动方面,企业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在资金调度方面,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安全。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以及按月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7、在成本费用管理上,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8、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账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9、在利润分配上,企业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10、在财务报告方面,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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