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9)
(十一)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即受托人依约完成处理委托事务的劳务。(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5)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在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方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合同。(2)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二)经纪合同
经纪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经纪合同的特征是:(1)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2)经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3)经纪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4)经纪人受托办理的事务为贸易事务。
经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经纪人的义务与责任。
1、保管义务。经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尽妄善保管的义务,以免委托物损坏、灭失、缺少、变质、污染。只有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毁损、灭失,经纪人才能免除责任。
2、办理委托事务。经纪人办理委托事务应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应亲自办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
3、检查义务。经纪人对委托物应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4、遵守指示的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经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人。
5、处分委托物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义务。
6、法律责任。经纪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经纪人疏于注意,致使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报酬的义务。报酬数额一般由当事人约定。
2、支付费用的义务。经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一般由经纪人自己负担,但另有约定的,委托人应约定支付费用。
3、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经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