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分则(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5: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9)
(十一)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即受托人依约完成处理委托事务的劳务。(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5)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在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方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合同。(2)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二)经纪合同

经纪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经纪合同的特征是:(1)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2)经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3)经纪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4)经纪人受托办理的事务为贸易事务。

经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经纪人的义务与责任。

1、保管义务。经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尽妄善保管的义务,以免委托物损坏、灭失、缺少、变质、污染。只有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毁损、灭失,经纪人才能免除责任。

2、办理委托事务。经纪人办理委托事务应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应亲自办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

3、检查义务。经纪人对委托物应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4、遵守指示的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经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人。

5、处分委托物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义务。

6、法律责任。经纪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经纪人疏于注意,致使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报酬的义务。报酬数额一般由当事人约定。

2、支付费用的义务。经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一般由经纪人自己负担,但另有约定的,委托人应约定支付费用。

3、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经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相关文章


2006年cpa《财务成本管理》考前冲刺模拟试题答案七
2006年cpa《财务成本管理》考前冲刺模拟试题八
新会计准则学习计划序言之方法篇四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战场上过程就是收获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9)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8)
2006年cpa《财务成本管理》冲刺模拟试题答案八
2006注册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每日一练一
新会计准则学习计划序言之方法篇一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