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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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
(5)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程序

1、持卡人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2、特约单位应审查信用卡。

3、办理结算手续。应当注意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兑)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4、有关问题的处理。

(6)信用卡的透支

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不得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的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1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7)信用卡的销户

办单位卡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持卡人透支之后,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8)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丧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三、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如下:第一,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第四,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银行的结算纪律规定如下: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3、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4、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5、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6、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7、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9、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10、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二)结算责任

(1)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

A、自行负责

B、连带责任

C、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具体来说:a.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5计收罚息。b.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c.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5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5计扣赔偿金等。

(2)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1、银行的责任

A、工作差错责任。

B、违反结算规定责任。

2、银行有关人员违反结算纪律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其他有关责任

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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