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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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2)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内容有: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的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3)委托收款的委托和收款

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向收款人办理的付款行为。银行可以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当日付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最迟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付款。

(4)付款人拒绝付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的方式略又不同: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的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的银行,转给债务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四)信用卡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项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

商户向持卡人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信用卡的这种功能有利于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节约流通费用,扩大银行转账结算范围,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方便购物消费,维护支付人的资金安全,并且还可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

(2)信用卡的种类

1、按发行信用卡的机构不同可分为:商业机构发行的零售信用卡、服务业发行的旅游娱乐卡和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2、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用途可分为:赊销卡、记账卡、ATM卡和支票卡。

3、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3)信用卡的发行主体

发行信用卡的主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发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2、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3、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5、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信用卡申领与使用

1、单位卡的申领,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付一定金额备用金后银行可为其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信用卡。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个人卡的申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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