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5: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2)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对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我国的外T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

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

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

了解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内容。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考生要掌握具体规定。

(3)了解境内机构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二)个人的外汇管理

(1)了解对个人外汇收人的管理。

(2)掌握对个人用汇的管理。

1、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的,公费出国人员,可按需要带出,其他携带外汇现钞出境的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的外汇。超过限额的须提供由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个人移居境外以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2、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3)了解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的外汇管理。

1、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收入,如签证费等规费收入,凭有关凭证和证明,可直接到中国银行办理兑换。

B、国际组织机构、民间机构、企业代表机构,以及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的机票代售点等,有人民币收入的,须在当地外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专户,凭有关凭证和证明文件从该人民币账户中兑付。

C、应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职工等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亦可按规定兑付成外汇。

2、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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