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法(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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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司法(1)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考生应注意学习公司的概念时,要注意与企业的概念的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而且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了解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2、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凡是公司必须是法人,但法人不一定都是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的种类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对比特征见下表: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 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份不分成均等股份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3 股东数两人以上,50人以下;例外: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人数不限,但至少5人为发起人
4 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5 股东出资不能随便转让 股票可以随便转让
6 财务不必公开 财务公开


(三)公司法的设立原则和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的原则非常重要,学习时要与企业的设立条件相比较:

(1)设立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和出资额;

(2)设立公司必须制订公司章程;

(3)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我国《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设立公司在选定名称时,应遵守如下要求: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2、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3、不得选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4、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有的还可以在名称前冠以省名或自治区名。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5、除全国性公司外,都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4)设立公司必须办理法定登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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