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0: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考点一】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3)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为了保障票据关系中当事人
权利义务的实现,由法律另外作出的相应规定。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
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败,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3. 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4. 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甲向乙签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2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1)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即2002年4月1-10日1日);(2)如果丙于2002年12月25日才提示付款,则其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利益。
【点评】考生应特别注意“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理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考点二】票据行为

1.实质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与基础关系是否合法无关。

2.形式有效条件
(1)签章
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字或盖章。

【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点评】本考点在2003年试题中出现单选题。2002年试题中出现多选题。在2001年试题中出现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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