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考点汇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5: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题】有判断题说税法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应当判断为错,可教材不是这么讲的吗?

【解答】注意教材是讲:税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⑴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⑵无偿性: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⑶固定性: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税收的特征并不等同于税法的特征。税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具有自己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⑴税法结构的规范性: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或统一性,一般国家都实行“一法一税”,即按照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个税种虽然不同,在就基本的税收要素而言,每部税法都是一致的。
⑵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有关纳税程序方面的基本法,除《税收征管法》以外,更多、更具体的税收程序规范是体现在各个税种当中,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具体程序,以及违法处理程序和税务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所以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是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
⑶税法规范的技术性:为满足税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保障税收征管的有效,在税法规范的设计中体现出技术性,例如税率、税目、减免税优惠、税务登记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等。
⑷税法的经济性: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原因;在复杂的经济运行中,税收不仅能满足财政收入,更重要的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税法的经济性来源于税收的经济属性。

【问题】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问题】什么是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解答】(1)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2)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之内。

【问题】请问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

【解答】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问题】起征点和免税的区别是什么?来源:www.examda.com

【解答】起征点不等于免税,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营业税法规规定,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
两者的区别是:起征点是不需要纳税,即没纳税义务;免税是应该纳税而国家减免,有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实际交纳,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由于起征点是决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所以一般只有国务院才能设立起征点,而免税则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税务总局也可以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掌握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是不到不征,达到或者超过全额征收;免征额是不到不征,达到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

【问题】为什么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如何理解价外税?

【解答】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交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 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 ,消费税税率是 10% ,我们看以下计算: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消费税税率为 2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 20-10)×100-400=600(元)
由上述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问题】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印花税只就《印花税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征税。凡是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及财政部未确定征税凭证都不需贴花。因此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到不需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权利、许可证照只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问题】请问饭店销售的烟、酒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题】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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