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笔记——资源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2: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章 资源税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例外: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征资源税(仅收矿区使用费)。
2、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包括个人,但含个体户),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
第二节 税目、单位税额
征收原则: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1、税目、税额
(1)原油:8-30元/吨(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
(3)煤炭:0.3-5元/吨(仅征原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
(7)盐:2-10元/吨(固体盐、液体盐)
伴采矿也纳资源税: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按主矿产品税目征收。
2、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按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2)其他收购单位:按税务机会核定的税产品税额标准。
3、级差调节: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
第三节 课税数量
1、基本办法:销售——以销售数量为依据
      自用——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依据
2、特殊情况:
(1)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或移送数量——以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依据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以原油数量为依据
(3)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以综合回收率折算后的原煤数量为依据
(4)金属和非金属原矿,无法确定移送使用数量——以选矿比折算后的原矿数量为依据
(5)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液体盐不交税,以固体盐数量为依据
   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液体盐已交税允许抵扣,以固体盐数量为依据
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五节 税收优惠
1、减税、免税项目:4种情况
2、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相同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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