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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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

六、纳税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税法又规定了具体的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1、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缴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3、对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城建税。

4、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城建税。

(二)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城建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三)税收减免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

1、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对个别缴纳城建税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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