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1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末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末用发票不符合上述2项中的要求的。

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发现专用发票有(1)、(2)、(3)中之一的,要扣减发现期间的进项税。

(五)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这部分内容是重点,考生不仅要掌握税额的调整,还要熟练掌握票证的处理。虽然曾出过此项内容的考题,仍请考生注意不要忽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末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n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做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据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六)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末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果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间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丢失发票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由税务机关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k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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