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1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正确计算销项税购货方正确进行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正确使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教材中本节内容要求考生全面了解,其中重点掌握: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等,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

(9)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宇,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也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

(三)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已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额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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