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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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并不一定是单一的,有的经营几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有的兼营一些营业税的项目等等。不同情况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这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强调的是,混合销售行为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要准确掌握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划分的原则是接企业的性质和行为来确定。即: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纳营业税的劳务,征收营业税。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并且兼营营业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要征增值税,必须是该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计数中,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反之,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这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该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末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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