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资源税法(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0: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课税数量

课税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课税数量成为计税的关键。计税数量的确定考生必须掌握。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在上述原则下,还要求考生掌握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除上述五种具体情况外,考生还要注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处理方法:资源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应纳资源税额时,应注意两点:1、是否应计征资源税.2、应税矿产品不是初级矿产品时,如何处理。

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矿产品和盐与非应税矿产品、免税矿产品一定要记清。如天然气,并非所有天然气都征资源税,目前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原矿征收,所以如果是精加工矿,要还原成原矿,用原矿的数量计税。如煤矿销售的是选煤,则要按折算比还原成原煤数量再计税。

如销售的是适用两种以上固定税额的矿产品时,应分别核算,如未分别核算,税额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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