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房产税法(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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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房产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所谓“从价计征”,是指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所谓“从租计征”,是指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规定

对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主要有两种税率:一是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二是实行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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