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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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税犯罪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开始出现,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罪的补充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了经过修订的《刑法》。其中,《刑法》设专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这就是狭义上的涉税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实际上包括两类犯罪,一是直接针对税款的,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税罪;二是妨害发票管理的,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

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并且一般情况下是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2、单位可以构成绝大多数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依据刑法》规定,除抗税罪外,单位能构成其他所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3、《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普遍规定了罚金刑,且都有罚金下限的规定。

4、《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规定了税务机关追缴优先的原则。即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其往往与税款有关,所以将其作为广义上的涉税犯罪。

(一)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1)偷税罪

1、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2、偷税罪的客观表现。

3、偷税罪的构成标准。

构成偷税罪要求偷税情节严重。所谓偷税情节严重指的是,其一,偷税数额较大,即偷税的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超过1万元。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注意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计计算其偷税额。其二,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从表面看,避税是合法的,它产生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漏洞,消除避税唯一的办法是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4、偷税罪的处罚。

(2)抗税罪

1、抗税罪的犯罪主体。

抗税罪只能由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

2、抗税罪的客观表现。

3、抗税罪的构成标准。

原则上,抗税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就构成抗税罪,但如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视为犯罪而只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4、抗税罪的处罚。

(3)逃避追缴欠税罪

1、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

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只有纳税人中的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表现。

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标准。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有欠税的事实存在,即行为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这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第三,由于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如果行为人虽转移或隐匿了财产,但税务机关通过采取强制措施等追缴到了税款;或者税务机关虽无法追缴到欠缴税款,但并不是因为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造成的,均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四,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了1万元以上。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能构逃避追缴欠税罪。

4、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

(4)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内容完全不同,虽然罪名未变,实质却作了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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