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印花税法(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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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惠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但对以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五、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所谓“自行贴花”,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即自行贴花并注销)的一种方法。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办法

所谓“汇贴”,是指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所谓“汇缴”,是指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汇贴或汇缴的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义务人。

3、委托代征办法

所谓“委托代征”,是指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的一种方法。

六、对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对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不按规定办理并保存备查的,由税务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6、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纳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7、代售户对取得的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办法是重点之一,要求考生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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