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关税法(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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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货物和物品。货物之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商品。

(二)纳税义务人

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是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二是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三是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四是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税则、税目和税率

(一)关税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根据我国1992年公布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全部应税商品共分为21大类税目。

(二)税目表包括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三)进口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为了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从1985年至1997年在很大范围内调整了税率,使关税算术平均税率从23%降至17%。从1999年1月1日起,又降低部分纺织品、玩具、林产品三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税幅度从8%到78%不等。出口关税税率没有普通和优惠之分,是一种差别比例税率。自1997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生漆、生丝等14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继续保留了鲤鱼苗等35种商品的出口关税。

三、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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