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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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税收优惠

1、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设施。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六、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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